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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