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9號債權人台北亞熱帶凱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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