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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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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