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朝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27、12710、13300、13567、13568、13569、140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朝揚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李朝揚明知其並無力取得,亦無意出售公仔、糖果桶、熊貓外送、機車改裝配件等相關商品,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網際網路使用臉書帳號c000000000000oo.com.tw,以暱稱「LiChangYang」、「 華安 」、「 狄仁傑 」在臉書社團內刊登欲出售上開商品之不實訊息,而向不特定公眾散布之,或見前揭社團上之成員上網徵求物品,認有機可乘,即以上開暱稱私訊徵求者,佯稱可出售所徵求之商品,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匯出款項至 李朝陽 指定之帳戶(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嗣附表所示之人,遲未收到商品,聯繫李朝揚退款無著,始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一、被告李朝陽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0-174、288-289、296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2、3、4、12、13、15、16、19所示行為,係在內含不特定多數人之臉書社團張貼出售特定商品之不實訊息以招攬被害人,而被害人亦因見聞該網際網路社團上之不實訊息始與被告聯繫、交易,揆諸上開說明,自屬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加重詐欺行為;至被告如附表編號5、6、7、8、9、10、11、14、17、18、20所為,則係因被害人等先行上網在特定社團內發文徵求商品,被告見之認有機可乘,始基於詐欺犯意,私訊特定被害人佯稱有商品欲販售,而與被害人完成交易,並未利用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人施用詐術,自難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3、4、12、13、15、16、19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5、6、7、8、9、10、11、14、17、18、2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5、6、7、8、9、10、11、14、17、18、2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適用法條,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俾其防禦,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得財,恣意利用網路為工具,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使之無端蒙受損害,破壞正常交易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雖與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 陳盈 如和解,卻未依約賠償(本院卷第179-180、251頁)等情,佐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等節,兼衡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5、6、7、8、9、10、11、14、17、18、2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如附表編號1、2、3、4、12、13、15、16、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實施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其中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 廖振任 部分,被告已實際返還新臺幣2,350元(見偵一卷第14、15、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犯罪所得部分雖未扣案,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入帳戶證據出處主文備註1廖振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111年1月間,被告以臉書暱稱「LiChangYang」在網路社團中刊登公仔出售之訊息,廖振任見之即向被告表示欲購買公仔等物,嗣被告向廖振任佯稱會晚點出貨云云,致廖振任陷於錯誤表示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1月11日17時9分轉帳3,060元(嗣廖振任要求退款,被告利用另案被害人 余陳璽 轉帳2,350元至廖振任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廖振任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2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3至15頁)②廖振任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95至102頁)③廖振任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一卷第68頁)④被告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88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余陳璽遭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8056號起訴2 張惠婷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告訴人)111年1月21日,張惠婷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社團「 不二馬 大叔官方粉絲俱樂部」貼文販售物品,遂先後於同日8時55分、9時30分及13時25分向被告表示欲購買「跳跳虎手提箱」、「我不是胖虎新春糖果桶」等物,嗣被告向張惠婷還有存貨、會於隔日出貨云云,致張惠婷陷於錯誤表示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1月21日9時9分轉帳1,120元被告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張惠婷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79號卷,下稱偵七卷,第27至29頁)②張惠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七卷第121至132頁)③張惠婷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七卷第119至120頁)④被告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75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1月21日10時06分轉帳1,320元③111年1月21日13時50分轉帳1,000元3 趙雅慧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111年1月29日,趙雅慧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社團「不二馬大叔官方粉絲俱樂部」貼文販售物品,遂於同日11時12分許向被告表示欲購買「我不是胖虎新春糖果桶」2個,嗣被告向趙雅慧佯稱晚上會使用店到店方式出貨云云,致趙雅慧陷於錯誤表示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1月29日11時57分轉帳1,500元 陳昱羽 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趙雅慧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10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5至29頁)②趙雅慧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09頁)③趙雅慧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二卷第109頁)④陳昱羽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75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高蕓湘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111年1月31日,高蕓湘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社團貼文販售物品,遂於同日聯繫被告,被告向高蕓湘佯稱有「我不是胖虎新春糖果桶」、購買後隔天才會出貨云云,致高蕓湘陷於錯誤表示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111年1月31日3時18分匯款850元陳昱羽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高蕓湘警詢筆錄(見偵二卷第25至29頁)②高蕓湘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11至129頁)③高蕓湘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二卷第113頁)④陳昱羽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108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 王威迪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111年1月31日,臉書暱稱「華安」之被告在社團「不二馬大叔官方粉絲俱樂部」見王威迪貼文徵求物品,遂私訊向王威迪佯稱其有糖果罐可販售,致王威迪陷於錯誤表示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1月31日12時29分轉帳700元陳昱羽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王威迪警詢筆錄(見偵二卷第35至37頁)②王威迪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32至138頁)③王威迪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二卷第131頁)④陳昱羽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107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6 陳盈如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111年2月17日,被告見陳盈如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向陳盈如表示欲出售熊貓安全帽6頂及熊貓雨衣4件等物,嗣陳盈如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①111年2月17日23時45分轉帳2,000元 李榮連 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陳盈如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69號卷,下稱偵六卷,第31至33頁)②陳盈如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六卷第131頁)③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300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0、21及23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②111年2月18日1時09分轉帳1,200元③111年2月18日2時45分轉帳4,090元④111年2月18日10時37分轉帳2,360元⑤111年2月18日23時25分轉帳8,700元(起訴書誤載時間為11時,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7 柯嘉玲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111年2月17日,被告見柯嘉玲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向柯嘉玲佯稱其有熊貓大箱及外套可供販售,致柯嘉玲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18日7時33分轉帳30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柯嘉玲警詢筆錄(見偵六卷第57至58頁)②柯嘉玲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83頁)③柯嘉玲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六卷第83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0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8 陳志佳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111年2月18日18時許,被告見陳志佳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向陳志佳佯稱其有熊貓安全帽、熊貓小包及熊貓雨衣等物可供販售,致陳志佳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2月18日8時8分轉帳2,80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陳志佳警詢筆錄(見偵六卷第111至113頁)②陳志佳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129至133頁)③陳志佳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六卷第135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0及24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②111年2月19日12時6分轉帳500元9 蔡儆儀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111年2月18日5時59分許,被告見蔡儆儀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向蔡儆儀佯稱其有熊貓樣式安全帽可供販售,致蔡儆儀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2月18日13時5分轉帳2,50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蔡儆儀警詢筆錄(見偵三卷第45至47頁)②蔡儆儀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71至77頁)③蔡儆儀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三卷第79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1及25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②111年2月19日13時36分轉帳2,500元10 熊英豪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111年2月19日,被告見熊英豪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向熊英豪佯稱其有熊貓安全帽可供販售,致熊英豪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19日18時06分轉帳2,00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熊英豪警詢筆錄(見偵三卷第29至30頁)②熊英豪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43至44頁)③熊英豪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三卷第44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6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1 童湘怡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111年2月19日18時10分許,被告見童湘怡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童湘怡佯稱其有熊貓外送箱可供販售,致童湘怡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2月19日18時39分轉帳76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童湘怡警詢筆錄(見偵六卷第87至88頁)②童湘怡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105至107頁)③童湘怡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六卷第107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6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②111年2月19日19時05分轉帳740元12 陳澤緯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111年2月19日23時30分許,陳澤緯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臉書社團貼文販售物品,遂向被告表示欲購買1頂安全帽,嗣被告向陳澤緯佯稱面交要等候幾天云云,致陳澤緯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19日23時40分轉帳2,50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陳澤緯警詢筆錄(見偵三卷第85至88頁)②陳澤緯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93頁)③陳澤緯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三卷第95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6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 胡嘉芸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111年2月20日3時許,胡嘉芸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臉書社團貼文販售物品,遂向被告表示欲購買熊貓品牌機能外套,嗣被告向胡嘉芸佯稱有其他商品要賣、隔天一定會出貨云云,致胡嘉芸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2月20日3時27分轉帳860元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①胡嘉芸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68號卷,下稱偵五卷,第15至18頁)②胡嘉芸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五卷第45至61頁)③胡嘉芸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五卷第39至44頁)④李榮連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27至28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2月20日4時6分轉帳1,300元③111年2月20日10時33分轉帳850元④111年2月20日11時19分轉帳6,000元⑤111年2月20日14時0分轉帳1,800元⑥111年2月20日20時21分轉帳1,000元14 蔡品妘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111年2月23日,被告見蔡品妘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蔡品妘佯稱其有熊貓雨衣可供販售、於隔日早上出貨云云,致蔡品妘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23日2時58分轉帳1,900元李榮連之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eandy1208對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蔡品妘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67號卷,下稱偵四卷,第87至90頁)②蔡品妘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107至119頁)③蔡品妘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四卷第121頁)④被告以父親李榮連為名義申請之淞果數位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四卷第51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5 黃鈺娟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111年2月23日14時許,黃鈺娟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臉書社團貼文販售物品,遂向被告表示欲購買gogoro2代快拆伸縮貨架,嗣被告向黃鈺娟佯稱會使用店到店出貨云云,致黃鈺娟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23日16時50分轉帳2,850元李榮連之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eandy1208對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黃鈺娟警詢筆錄(見偵四卷第53至55頁)②黃鈺娟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71至79頁)③黃鈺娟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四卷第81頁)④被告以父親李榮連為名義申請之淞果數位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四卷第51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 呂俊毅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之告訴人)111年2月24日1時49分許,呂俊毅見被告以臉書暱稱「華安」在臉書社團貼文販售熊貓外送相關物品,遂向被告表示欲購買熊貓外套、熊貓雨衣及熊貓安全帽等物,嗣被告向呂俊毅佯稱待匯款後就會出貨,致呂俊毅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2月24日1時59分轉帳1,900元李榮連之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eandy1208對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呂俊毅警詢筆錄(見偵四卷第125至127頁)②呂俊毅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143至144頁)③呂俊毅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四卷第141頁)④被告以父親李榮連為名義申請之淞果數位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四卷第51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2月24日8時48分轉帳4,750元李榮連之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eandy1208對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管 俞閔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111年2月23日23時許,被告見管俞閔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熊貓外送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華安」私訊管俞閔佯稱其有熊貓走路包可供販售,須先匯款始能店到店出貨,致管俞閔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111年2月24日10時50分轉帳950元李榮連之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eandy1208對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管俞閔警詢筆錄(見偵四卷第21至25頁)②管俞閔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四卷第45至46頁)③管俞閔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四卷第47頁)④被告以父親李榮連為名義申請之淞果數位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四卷第51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8 李清嘉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111年3月28日,被告見李清嘉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機車儀表板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狄仁傑」私訊李清嘉表示其有機車儀表板可供出售,待匯款後即可出貨云云,致李清嘉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111年3月29日7時20分轉帳1,500元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李清嘉警詢筆錄(見偵七卷第31至33頁)②李清嘉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七卷第133至135頁)③李清嘉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七卷第133頁)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見偵七卷第87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9 郭宏益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之告訴人)111年3月30日,郭宏益見被告以臉書暱稱「狄仁傑」在臉書社團貼文,佯稱有販售機車改裝相關物品云云,遂陷於錯誤,向被告表示欲購買「機車CUXI排氣管」、「傳動組」等物,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①111年3月30日15時25分轉帳860元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郭宏益警詢筆錄(見偵七卷第21至2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號:0000000000)(見偵七卷第35至36頁)③郭宏益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偵七卷第111頁)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見偵七卷第87頁)李朝陽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11年3月30日16時31分轉帳3,000元③111年3月30日20時35分轉帳2,500元20 張名凱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告訴人)111年4月7日,被告見張名凱於臉書社團公開徵求機車改裝相關商品,遂以臉書暱稱「狄仁傑」私訊張名凱佯稱其有機車CUXI排氣管可供販售,致張名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請其阿姨匯款111年4月8日11時28分匯款2,400元被告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張名凱警詢筆錄(見偵七卷第23至25頁)②張名凱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七卷第115頁)③張名凱遭詐騙而請阿姨匯款之匯款紀錄(見偵七卷第117頁)④被告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見偵七卷第107頁)李朝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業經公訴人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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