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管俞閔 被告 李朝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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