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廖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