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肆拾叁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漢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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