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按附表所示
之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九條、借貸契約綜合
約定書共同約定事項第十九條、現金卡綜合約定書第十八條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
被告向原告取得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信用額度,借款
期間為期一年,屆期時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
經原告審核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固定計算,按日計息,額度內每筆借款均以一個月為還
款週期,以次月相當日為還款日,如有遲延還款,自遲延
之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並於每動用一
筆借款時,須繳納一百元之提領費,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三萬三千四百零二元,及自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又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訂立現金卡貸款契約,約
定由被告向原告取得一百萬元信用額度,借款期間為期一
年,屆期時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
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
屆期時亦同,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固定計算,
按日計息,額度內每筆借款均以一個月為還款週期,以次
月相當日為還款日,如有遲延還款,自遲延之日起,以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二十六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及自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兩造復於九十三年四月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被告領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信用卡,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簽帳消費或向指定之機構預
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詎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五
月二十九日止,持卡共積欠十五萬六千九百七十七元,及
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未按期給付,爰依兩造間借貸契
約、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提出現金卡申請書
、綜合約定書、貸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歷史帳單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
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為證,
上開證據及數額之真正,並經被告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原
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貸契約、信
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且
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
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
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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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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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同│
│叁萬叁仟肆佰零貳│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元│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借貸契約)│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同│
│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伍拾壹元│之八點八八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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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契約)│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柒拾柒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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