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
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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