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399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國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六
年五月十八日基警二分偵秩字第09602611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龍經營「鎧樂汽車音響工程行」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國龍於臺北市○○區○○路○○○號經營之「鎧
樂汽車音響工程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⑵地點:被移送人林國龍於臺北市○○區○○路○○○號經
營之「鎧樂汽車音響工程行」內及臺北市○○區○○路○
○○號、一六九號住所內。
⑶行為:經警搜索當場查獲被害人 張雅珍翁明儀詹志豪
遭竊之汽車行照、零件以及被害人 宋秀玲 等二十八人遭竊
之汽車零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等之證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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