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3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出境許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631371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新臺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5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308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許詔翔 於警訊之證述。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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