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貴美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0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貴美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朱貴美因故對 林美芳 心生不滿,為使林美芳出面向其道歉,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晚間9時14分許,以其所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有本事!就單挑,在庭上我一定會打你」之簡訊至林美芳所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林美芳,使林美芳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致生危害於安全。案經林美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朱貴美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詳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美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㈢上開簡訊列印資料1份(見偵字卷第10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104年2月1日至同年
4月25日止,以其所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林美芳所持用搭配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經查,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惟辯稱該則簡訊係要傳送給其友人即告訴人之前夫 楊寶池 觀看,因其希望楊寶池不要袒護告訴人,一時生氣才會傳這樣的簡訊給楊寶池,其並無供告訴人觀看以恐嚇告訴人之意等語,而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內容觀之,亦明顯可見被告傳送此則簡訊之對象應為告訴人以外之第三人,復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證稱:104年4月25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簡訊時,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確實係由伊出借予楊寶池使用中,被告之前傳恐嚇簡訊都是傳到伊所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伊不知道被告有傳恐嚇簡訊至伊借給楊寶池所使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因為楊寶池有打電話要伊出門要小心一點,經伊追問楊寶池後,楊寶池才說被告有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伊就要求楊寶池拿給伊看,伊才知道該簡訊內容,伊未曾跟被告說伊知道被告有傳恐嚇伊之簡訊至伊借給楊寶池使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等語(詳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則被告辯稱其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簡訊之對象乃楊寶池,而非告訴人等語,並非無據,且楊寶池係經告訴人再三追問要求下,才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出示予告訴人觀覽,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有意使楊寶池收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後再轉予告訴人觀看,尚難認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係出於恐嚇告訴人之意。另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簡訊雖係被告傳送至告訴人所持用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乙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詳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然依如附表編號2、3所示簡訊內容觀之,並未具體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之惡害通知,尚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檢察官認此與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其與
告訴人間之糾紛,竟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並兼衡被告於本案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接收門號│簡訊內容││號│││├─┼──────────┼─────────────┤│1│0000000000號│反正我不可能放過林美芳。我││││不會傷害她!她是你的出戀(││││應為「初戀」之誤植)。可是││││我會讓她日子過心警但跳(應││││為「心驚膽跳」之誤植)。│├─┼──────────┼─────────────┤│2│0000000000號│走走路要小心。│├─┼──────────┼─────────────┤│3│0000000000號│沒跟我了解此事!!!!不可││││能讓你有安靜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