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瑞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鳳珍 (原名:林謝鳳珍)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1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