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公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萬傳 相對人 蘇湘渡
蘇湘儀 蘇湘德 蘇湘徵 蘇月嬌 蘇月明 蘇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蘇政吉 分別於民國(下同)①79年5月14日、②79年7月13日以附表編號①1、②1及2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陳東發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陳東發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3,088,417元,應於79年初清償卻未為清償,經本院發79年促字第2026號支付命令,並取得本院84年執字第848號債權憑證。
嗣第三人蘇政吉於92年7月2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蘇湘渡等七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雲院百民執丁決字第84-848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溪墘厝││0000-0000│田│6690.00│全部│││0│││││││││││1││││││││││├─┼───┼────┼───┼───┼────────┼─┼──────┼───────┼───────────────┤│0│雲林縣│水林鄉│溪墘厝││0000-0000│田│1898.00│全部│││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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