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林新丁 原告與被告 陳明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查原告訴狀事實理由欄㈤後段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惟漏未為訴之聲明,核此部分乃法條所定得為之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但原告如欲為此部分之請求,仍應補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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