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鄧衣涵 法定代理人 余語彤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楊雅馨 律師附民被告 鍾承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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