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張嘉玲 被告 蕭志強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