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軍交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花軍交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志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軍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志宇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方志宇業於民國108年9月19日退伍,此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惟依上開規定,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禁止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於飲酒後血液酒精濃度已高達236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36),猶貿然自用小客車,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被告確實因酒精影響造成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自撞肇事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詢問筆錄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第5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軍偵字第92號被告方志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志宇於案發時服役於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為現役軍人,其於民國108年8月16日21時30分許,在部隊飛官寢室內飲用威士忌酒8杯後,明知其於服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區道路行駛,嗣於同日22時3分許,行經隊部大樓前之圓環時,因酒醉意識不清,撞擊前開圓環,經送往國軍花蓮總醫院急救,由該醫院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36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36【計算式:
236mg/dl除以1000】,經換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1.18mg/L【計算式:236mg/dl除以200】),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志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林全德 於憲兵隊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空軍第五基地勤務大隊108年8月17日空五基大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現場照片6幀、被告之軍人身分證影本、國軍花蓮總醫院特殊生化報告單、108年10月16日醫花醫勤字第108000370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該法處罰,陸海軍刑法第3條定有明文。是縱如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其於案發後業遭撤職而喪失軍人身分,仍應依陸海軍刑法處罰。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檢察官曹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