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韓宜均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楊國珍 被告 楊祥珍 被告 楊彩珍 被告 楊炫珍 被告 郭圓妹 被告 楊阿冉 被告 楊正光 被告 楊鍾五妹 被告 楊英松 被告 楊英順 被告 楊英祥 被告 楊曜燧 被告 楊天文 被告 楊天松 被告 楊天發 被告 楊鏡堂 被告 楊天龍 被告 楊天鳳 被告 楊天明 被告 楊登凱 被告 楊秋菊 被告 邱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633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面積(1,258+1,083+3,853)㎡×原告請求持分1/24=722,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
19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