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 廖萬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黃慶興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黃慶興失蹤前之最後設籍地,係於臺中州能高郡等情,此有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民國106年12月15日桃市溪戶字第1060007615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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