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申請書內第4條第5項載明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申請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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