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庚○○
      丙○○
      丁○○
      己○○
      戊○○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湯紹洪 以其所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2)(3)民國91年8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180,000,000元(2)300,000,000元(3)120,0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民國8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10月28日止(2)民國81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
月16日止(3)民國82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日
止。
 (四)清償日期:(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3)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 黃敏勉 、湯紹洪、 范高儀孫小茵 、郟
    國民(2) 金大鵬章秋鳳李雨慶范立先劉莆
    鄧建武 (3)湯紹洪、 范高文鍾俊麟
  嗣因被繼承人湯紹洪於民國92年5月5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
 庚○○、丙○○、丁○○、己○○、戊○○繼承。
  而債務人向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借款如附表(二)所示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案外人臺中縣豐原市農會於
民國90年9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台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未獲清償
,計尚欠本金各如其借款金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庚○○、丙○○、 湯及 孋、己○○、戊○○雖為
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
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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