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明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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