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涂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817507元,惟於95年12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788742元未獲清償,債務協商自95年6月10日開始繳款,債務人僅繳5期即毀諾,故利息起算日為95年11月10日,並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三筆債權,分別為信用卡(占整體債權11%)、信貸一(占整體債權30%)、信貸二(占整體債權59%),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8676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86762元為自93年11月8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款。
3.相對人於93年11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信貸一)整,約定於98年11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4.相對人於93年11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萬元(信貸二)整,約定於100年11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5.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協議書。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志強│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86762││起│││││元│├──────┼──────┼───────┤││││95年11月10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002│新臺幣│涂志強│95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36623││起│││││元│││││├──┼───┼─────┼──────┼──────┼───────┤│003│新臺幣│涂志強│95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65357││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志強│95年11月10日│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違約金│││86762││起│止│600元│││元│││││├──┼───┼─────┼──────┼──────┼───────┤│002│新臺幣│涂志強│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623││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涂志強│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5357││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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