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稼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稼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稼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3年2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