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83號聲請人 劉晏慈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0號相對人 詹宇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宇雖設籍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0號,惟其目前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2,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0年3月22日彰醫精字第1100051430號函在卷可稽。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詹宇實際居所地在臺中市,另聲請人亦請求移轉管轄,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