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45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代理人 蕭夙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27日│50,000,000元│B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自強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