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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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21號

原告 劉政仁

被告隆好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豪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 湖簡 字第 1421 號裁定(112.02.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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