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21號
原告 劉政仁
被告隆好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豪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