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坤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榕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1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