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78號

原告 楊麗紅

林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清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楊麗紅、林柏豪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10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美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