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1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慈里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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