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原   告  余米雪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複代理人   陰文彬
被   告  熊占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