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45號
原 告 余米雪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複代理人 陰文彬
被 告 熊占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