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徐前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6005429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
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徐前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前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6年10月30日15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德華街口。
㈢行為:以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摩擦後之
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照片
2張在卷可稽,堪認為真。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秩所生之危害,及
被移送人前雖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
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紀錄,惟有違反毒品防治
條例之刑事案件紀錄,有被送移人之前科表1份在卷可稽,
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