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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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信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
徐萍萍 律師 蔡祥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6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張清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