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陳佳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㈡本件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及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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