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輝明具保人吳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輝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吳碧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