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29號原告 鄭心妍 (住所詳卷)被告 劉旂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宜娟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