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告 江柔杏 被告 陳振祐
曾文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對被告 劉哲毅 起訴部分,業已另行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