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2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21號聲請人 陸聰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
111年7月4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又聲請人於111年
7月2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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