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張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傑於民國106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145,454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46元為本金;4,5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傑於民國107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82,443元正未給付,其中78,632元為本金;3,41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傑於民國108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211,092元正未給付,其中204,152元為本金;6,24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傑於民國106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175,8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9,558元為本金;5,55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張傑於民國106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175,8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9,558元為本金;5,55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86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0246元張傑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8632元張傑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69558元張傑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69558元張傑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04152元張傑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