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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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3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34號聲請人 何牧珉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85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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