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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