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4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於法不合,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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