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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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4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8年7月2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2年7月2日入監(接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6月又16日,徒刑起算日為102年7月1日)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1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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