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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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林東 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 林東聖 分別於①民國99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及於②民國9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整,自民國10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民國9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10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
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28│林東聖│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元││月25日││.七一│├──┼──────┼─────┼──────┼──────┼───────┤│002│新臺幣400000│林東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元││0月5日│││├──┼──────┼─────┼──────┼──────┼───────┤│003│新臺幣217223│林東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元││0月13日││.九九│└──┴──────┴─────┴──────┴──────┴───────┘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28│林東聖│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300元│││元││月25日││整│├──┼──────┼─────┼──────┼──────┼───────┤│002│新臺幣400000│林東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0月5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217223│林東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0月13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