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明銓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敘明原因及事實(聲請狀內僅陳述債務人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未敘明何時積欠債務、債務金額及其利息)。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