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梁文漢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許次雄
王國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104年1月29日之更正裁定亦於104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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