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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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