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林雪芬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 洪淑芬
洪淑菁 洪志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