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4號上訴人 張宸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冠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王薇葶